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按照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22年)
- 积极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方案(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的通知(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