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工作,维护军队的秩序和声誉,保护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国家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军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组织实施警备勤务的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所有人员。
第三条 警备勤务,是军队的一项区域性管理工作,也是军队履行对内职能的一个方面。其基本内容包括:
(一)维护军风军纪。
(二)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三)管理过往军人。
(四)警卫勤务。
(五)组织协调驻军参加集会、抢险救灾和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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