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规范活佛转世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
            
            
        
    
    
    
        
          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
        
        
    
    
    
        
          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条 
                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条 
                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
            
            
        
    
    
    
        
          (一)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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