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规范活佛转世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
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
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条
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条
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
(一)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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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4年)
-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7年)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定书》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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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八届中日韩工商峰会上的致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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