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条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 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