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条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