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条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 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 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