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条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 请求免予金瓶掣签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