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条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转世活佛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 活佛证书的式样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