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活佛转世事宜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宗教事务条例(2004)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