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须制定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逐级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