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收费公示制度(2002年)
一、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收费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
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年)
- 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总体规划(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