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年)
一、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制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药品采购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 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或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医疗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招标和评标具体活动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四、 本规定所规范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主要指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和共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医疗机构自行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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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2年)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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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21年)
-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