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202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工商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民生决策部署,切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效落实,筑牢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底线,现就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深化思想认识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广大退役军人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贡献,是重要的人力人才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部分退役军人在就业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未能及时就业或下岗失业。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是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的内在要求,是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缓解生活困难、实现个人价值的现实需要,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立足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的特点和需求,提供多岗位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不断提高援助服务水平,努力使有需要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及时就业,保障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 明确帮扶对象
本意见所称“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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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
-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利比里亚共和国联合公报(2007年)
- 团结合作战胜疫情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在第73届世界卫生大会视频会议开幕式上的致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