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2000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3号《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我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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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2018年)
-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3年)
- 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2016年)
-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撤销万州移民开发区和黔江开发区以及撤销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设立黔江区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