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2000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3号《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我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石嘴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2018年)
-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改善和提高居民住宅整体安全防范能力的通知(1989年)
-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
- 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着装办法(试行)(2019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