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2001年)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 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一)
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二、 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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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2000年)
- 教育部扶贫办中央统战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2020年)
-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2023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2年)
-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