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2001年)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 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一)
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二、 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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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的复函(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3年)
-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意见(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