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5年)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和服务)。
前款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公布、调整;其中实行国家定价的,按照国家定价和国务院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的基础上,决定适当增加与本地方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予以公布,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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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2001年)
-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5年)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8年)
- 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