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作了调整。现予以印发,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3日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2014年)
-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2009年)
- 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25年)
-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2014年)
- 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承办2028年第十五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函(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黄浦区、南市区设立新的黄浦区的批复(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