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作了调整。现予以印发,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3日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202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2022年)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 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2008年)
- 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