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202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称地方债)发行机制,保障地方债发行工作长期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债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不断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提升发行市场化水平
(一)
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市场化意识,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积极推动地方债市场发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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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2019年)
- 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