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202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称地方债)发行机制,保障地方债发行工作长期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债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不断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提升发行市场化水平
(一)
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市场化意识,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积极推动地方债市场发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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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重庆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1年)
-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指定悬挂用国徽制作企业的通知(2006年)
-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方案的批复(2023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