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协议》),国务院决定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下列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一、
改革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服务贸易领域的管理模式。除了《内地与香港协议》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企业、文化领域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以及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的设立和变更之外,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内地与香港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对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实施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参照执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规定;除了《内地与澳门协议》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企业、文化领域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以及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的设立和变更之外,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内地与澳门协议》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对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实施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参照执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规定。备案后按内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
扩大服务业开放,暂时调整《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以及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上述协议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国务院将根据内地对香港、澳门的开放情况,适时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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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198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澳门政府资产的决定(1999年)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09年)
-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2013年)
- 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禁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