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滚装船舶”,是指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包括滚装客船和滚装货船。
(二)“滚装客船”,是指具有乘客定额证书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2人以上的滚装船舶。
(三)“滚装货船”,是指滚装客船以外的、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1人以下的其他滚装船舶。
(四)“装货处所”,是指滚装船舶内可供滚装方式装载货物的处所,以及通往该处所的围壁通道。
(五)“装车处所”,是指滚装船舶的有隔离舱壁的甲板以上或者甲板以下用作装载机动车、非机动车并可以让车辆进出的围蔽处所。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2000年)
-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5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3月)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4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2009年)
- 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2003年)
-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