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滚装船舶”,是指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包括滚装客船和滚装货船。
(二)“滚装客船”,是指具有乘客定额证书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2人以上的滚装船舶。
(三)“滚装货船”,是指滚装客船以外的、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1人以下的其他滚装船舶。
(四)“装货处所”,是指滚装船舶内可供滚装方式装载货物的处所,以及通往该处所的围壁通道。
(五)“装车处所”,是指滚装船舶的有隔离舱壁的甲板以上或者甲板以下用作装载机动车、非机动车并可以让车辆进出的围蔽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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