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2005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更好地执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以下简称《规定》),促进境外投资核准工作规范、科学、透明、高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应按照《规定》和本细则,开展对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核准工作。
第三条
关于投资东道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政局与社会稳定,不处于战争或社会动乱状态;
(二)经济运行正常,未出现经济危机,汇率和税制稳定;
(三)法律法规健全,有明确的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法规及政策;
(四)具备水电气及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及能源供应条件;
(五)有相应的劳动力资源。
第四条
关于东道国(地区)的安全状况,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未发生过大规模的针对外商投资的国有化和征收行动,不是恐怖主义活动猖獗的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与人员的财产和生命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二)金融与外汇政策稳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法律保障;
(三)没有频繁的政党、激进组织或团体干扰企业的经营活动,社会治安状况较好;
(四)投资所在地不存在国家主权争议。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12月31日)
-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15年)
- 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03年)
-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黄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