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无锡民族工商业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7年)
-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2年第4届亚残运会组委会的函(2019年)
-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9年)
-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2020年)
-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