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
-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2012年)
- 国际航标组织公约(中文本)(2023年)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3年)
- 在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0年)
- 朱镕基总理致电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总理本南·沃拉芝热烈祝贺中国和老挝建交40周年(2001年)
- 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关于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的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