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鸡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2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2年)
-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