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全面推进总局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发布、清理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总局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总局为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并以总局名义公开发布的文件。
总局各部门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党的宣传思想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及时准确反映改革发展要求,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表达意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断提高文件质量和效率。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全过程,推动德法统一,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体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等管理原则。
第四条
总局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并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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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续贷工作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2024年)
-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2009年)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