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2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滚装船舶按本条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时,由船长签署《船长开航前声明》(见附件二),《船长开航前声明》与《滚装船舶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应当在船上至少保存2年。”
二、
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滚装船舶开航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短途固定航线的滚装船舶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三、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滚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或者开航前纠正,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
(二)船员不符合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要求;
(三)滚装货船载客不符合要求的;
(四)没有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有效运转;
(五)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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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
- 专业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公告2011年第5号(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