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以下简称检疫处理)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处理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疫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的通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所辖区域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检疫处理业务的指导、检查;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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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3年)
-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2015年)(2011年)
- 关于深人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0年)
-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