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以下简称检疫处理)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处理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疫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的通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所辖区域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检疫处理业务的指导、检查;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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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 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2015年)
-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2019年)
- 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1年)
-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年)
-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巴金“人民作家”荣誉称号的决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