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以及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时,应当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职能作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长江三峡枢纽工程建设期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 关于深人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的决定(2022年)
- 关于浙江省嘉兴市郊区更名为秀洲区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4年)
-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YYYY年MM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