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口许可证管理是出口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规范出口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的贸易环境;履行我国承诺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国家可以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管理:
1.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出口的;
2.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3.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出口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出口的。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口许可证管理条例、规章制度,发布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监督、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
-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2021年)
-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2013年)
- 保监会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 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
-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