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口许可证管理是出口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规范出口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的贸易环境;履行我国承诺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国家可以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管理:
1.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出口的;
2.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3.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出口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出口的。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口许可证管理条例、规章制度,发布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监督、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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