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及执勤用语的通知(200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警车管理规定》,针对警车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督察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个别民警在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中,随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干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特别是有的民警在喊话时对群众态度蛮横,语言生硬,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为保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树立公安机关执法为民良好形象,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及执勤用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范警车的管理与使用。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警车管理规定》使用警车,严禁使用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驾驶警车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民警指挥手势通行,服从执勤交通民警的管理。执行紧急警务活动时,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警灯、警报器;执行非紧急警务活动时,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或将警车停放在高级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门口;在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路段、区域和时间,不得鸣警报器;执行非紧急警务活动,严禁闯红灯和闯单行线、禁行线,不得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逆行。
二、
严格使用规范用语。各级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依法、规范、文明执行警务活动。民警在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需要喊话时,应使用规范用语(见附件),做到态度和蔼,用语准确、简练,吐字清晰。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需要补充、完善规范用语。要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规范警车管理工作和实行规范用语的举措,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警车执行警务活动的支持和配合,接受社会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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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国外无偿援助资金预算管理办法(2013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 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5年)
- 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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