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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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201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2017年)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
-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