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
-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贸易、来料加工、邮寄、携带、生产、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基因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基因生物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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