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
- 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马鞍山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2001年)
-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2017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