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4年)
A章
总则
第92.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92.3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c)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室内飞行,不适用于本规则E章和F章要求,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负责操控的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d)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局方。
第92.5条
机构与职责
(a)民航局统一负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b)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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