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环保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污染减排”)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核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减排核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邮政局关于协同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2011年)
-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年)
-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3年)
- 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