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从业管理,促进监理市场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
从业登记是指与监理企业建立合同关系的监理工程师,声明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业务活动的起始记录。
业绩登记是指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中代表监理企业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记录。
第三条
工程项目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驻地、副驻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项目中标监理企业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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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沽源县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多伦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地段划分的批复(2000年)
- 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2009年)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YYYY年MM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