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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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爱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推进健康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2024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
-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及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2022年)
- 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2020年)
-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