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服务监管,规范供电服务行为,维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行为规范的供电服务,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定西地区设立地级定西市的批复(200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 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2014年)
- 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14年)
-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2003年)
-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平顶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