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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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05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4年)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981年)
-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2004年)
-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15年)
-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