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融资租赁船舶享受出口退税的范围、条件和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0〕2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巴金“人民作家”荣誉称号的决定(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的批复(2003年)
-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