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融资租赁船舶享受出口退税的范围、条件和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0〕2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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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8年)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
-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