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决定,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二、
将第三条修改为第二条。
三、
删去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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