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3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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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复函(2007年)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2008年)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高温干旱防御应对工作的通知(2013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