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3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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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的批复(2018年)
-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1998年)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年)
-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