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 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帮助恐怖活动罪
(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博茨瓦纳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13年)
- 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2012年)
-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2022年)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