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适应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和海关监管要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其产品出口,经研究决定,在认真执行国发〔2000〕18号文件所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有关审批和海关监管采取进一步的简便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中国关境内从事高新技术生产,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且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会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备案后,便可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简便措施。
对出口额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但资信可靠、情况特殊、确实需要适用以上有关便捷通关程序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由主管地海关和外经贸部门核报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批准。
二、 经审核批准的上述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可选择适用以下一项或几项便捷通关程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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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7号(2002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5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7年)
-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