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7号(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47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于2002年7月1日就职。
总 理 朱镕基
二〇〇二年三月四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6年)
- 阔步迈进新时代,携手共创新辉煌——习近平在西班牙媒体发表署名文章(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17年)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