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7号(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47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于2002年7月1日就职。
总 理 朱镕基
二〇〇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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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批复(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
-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