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7号(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47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于2002年7月1日就职。
总 理 朱镕基
二〇〇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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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抢救保护北宋永昭陵地宫问题的复函(2000年)
- 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质量教育支撑体系的指导意见(2021年)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废止《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1997年)
-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