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7号(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47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于2002年7月1日就职。
总 理 朱镕基
二〇〇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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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
- 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
- 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