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资产管理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业务资格。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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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6年)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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