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资产管理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业务资格。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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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2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蛇岛老铁山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1年)
-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2014年)
-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改革开放杰出贡献人员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