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担任。
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的其他业务的营利法人。
本办法所称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在境内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第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运用基金财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定书》的决定(2024年)
- 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朱镕基总理答中外记者问(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2007年)
-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