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为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已经履行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5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
-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2002年)
-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2025年)
-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2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2011年)
-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1年度)(2001年)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