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通知(199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几年来,高检院先后下发了《关于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为当地追款讨债的通知》、《关于一些检察机关越权办案参与追款讨债的情况通报》、《关于违法办案情况的通报》、《关于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的通知》和《关于检察干警刑讯逼供情况的通报》。这些文件均严令禁止检察机关越权办案、违法办案、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扣押人质,参与追款讨债;禁止检察干警借办案之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从各地的执行情况看,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能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文件的精神,做到令行禁止。但也有少数的检察院和检察干警,置高检院的三令五申于不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继续进行越权办案、违法办案,并呈上升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一)超越案件管辖范围,直接立案侦查诈骗案件,或者立案侦查不属于本地区管辖范围内的贪污贿赂等案件,或者巧立其他名目,插手经济纠纷案件,用强制措施,将不该逮捕、拘留的人,强行扣押作为人质,为本地区追款讨债。(二)在办案中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案情,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甚至搞刑讯逼供,致死人命。凡此种种违法现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财坏了检察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了坚决杜绝检察机关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现象的再度发生,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再次重申:
一、
各级检察院的领导必须把严禁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问题,提高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机关声誉的高度来认识。同时,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拿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切实可行的硬措施来,并连同上述高检院的几个有关文件一起向当地党委报告,取得党委的重视和支持。
二、
各级检察院要认真贯彻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切实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加强职业道德、严格执法的教育,严格执行检察人员纪律,坚决克服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办案制度和工作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从管理制度上防止和解决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问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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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00年)
- 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2004年)
- 国务院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1号(2008年)
- 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