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推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职责,及时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涉嫌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应由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文物违法行为信息,依法开展的受理、核查与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
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便民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文物违法行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保障举报人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安全。
举报人应保证举报信息的真实性,不得虚假举报。故意虚构或歪曲事实,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支持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有关政策的批复(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19年)
-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中文本)(2025年)
-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6年)
- 中国证监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2014年)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
-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
-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