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推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职责,及时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涉嫌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应由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文物违法行为信息,依法开展的受理、核查与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
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便民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文物违法行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保障举报人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安全。
举报人应保证举报信息的真实性,不得虚假举报。故意虚构或歪曲事实,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 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年)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2006年)
- 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2006年)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里南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