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 全国气象现代化发展纲要(2015—2030年)(2015年)
- 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0年3月)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6年4月24日)
-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2019年)